第135届广交会展位违规典型案例集
案例1
某参展企业新员工首次参展,对公司情况不熟悉,面对大会检查组检查询问公司情况时过于紧张,且展位负责人当时恰好不在展位上,被大会检查组认定存在展位倒卖的违规情况。后续虽向大会申诉成功,但也需提醒参展企业务必要加强对现场业务人员的展前培训。
案例2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公司的名称,两家公司的法人为父子、母子关系,但不符合大会目前认可的四类关系,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3
某参展企业,展品上贴有非参展企业的二维码信息,或者将非参展企业的二维码、网址体现在海报或者粘贴在展位上,被大会检查组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4
某参展企业,用标注有代理的工厂名称的产品图册与客商洽谈,被大会检查组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5
参展企业A,使用的宣传册上同时标注有A企业和B企业名称,但两家企业非大会认定的关联企业关系,被大会检查组认定为违规。
案例6
某参展企业的联营企业A,在发放的名片上标注有该联营企业以外的B、C、D、E等企业名称,据了解,该联营企业名片印的企业名称为关联企业,但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其为关联企业,被大会检查组认定为违规。
案例7
某参展企业,与客商洽谈时使用工厂产品图册,展位上的海报与图册一致,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其为关联企业,被大会检查组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8
某参展企业,发放的名片上印有境外企业名称,但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其为关联企业,被大会认定为违规。
案例9
某参展企业,展品上附带有生产制造商的信息,包括吊牌、贴标及包装等,被大会检查组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10
某参展企业,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经向企业了解,大会检查组发现的名片是其客商来洽谈时遗落的展位上的,该情况为企业自诉,未得到大会的认可。需提醒企业,展位上其他企业的名片或手册等材料要及时收起。
案例11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或C、D等公司的名称,几家公司虽有共同股东或为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办公地点一致,但不符合大会目前认可的四类关系,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12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公司的名称,两家公司的股东为夫妻关系,但不符合大会目前认可的四类关系(需公司法人为夫妻关系)。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13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公司的名称,A公司出资成立的B公司,但没有在工商登记上显示,且B公司的法人为A公司的员工,由A公司缴交社保等。不符合大会要求的四类关系,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14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公司的名称,该企业在同一展区有2个展位,符合联营条件,但在系统未提交确认联营信息,联营未成功,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团审核通过联营后,企业还需在系统内确认联营企业信息,方可联营,大会在现场展位上会出具联营信息证明,企业要悬挂在显眼位置。
案例15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公司的名称,该企业在同一展区仅有1个展位,不符合联营条件,企业在系统申报了联营信息,交易团未予审核通过,企业自认为可以联营。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16
某参展企业A,在展位上派发的名片和手册印有B公司的名称,A企业认为B公司是长期合作的工厂,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等材料。该情形不符合大会目前认可的四类关系,被大会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
案例17
某参展企业,大会检查组开展展位检查时,企业在系统内登记的展位负责人不在展位上,被视为违规,检查组开具涉嫌违规告知单。特别提醒企业的展位负责人一定要尽量在展位上。
案例18
某参展企业,非联营展位,展位上的海报、楣板、KT板等装修材料上体现非参展企业信息、logo等信息,被检查组检查发现认定为违规。同时需提醒请企业注意:1.展位装修设计尽量不体现地图信息,如需体现地图,请通过官方途经获取地图,要确保使用的地图明确显示我国国境线;2.企业楣板体现的简称必须与易捷通系统内登记的一致。
案例19
某参展企业,合作商或供应商来展位洽谈后,将企业资料放置展位上,企业未及时检查发现并清理,被大会检查组检查时发现,认定为违规。另外一家企业自诉,直至大会检查组检查时,才发现展位角落上摆放一叠非参展企业图册。要提醒企业定期检查展位情况,及时清理非参展企业资料,避免被误判。
案例20
某参展企业,现场业务人员私下发放非参展企业名片或画册,被大会检查组发现,认定为违规。参展企业务必要加强现场业务人员的培训。
案例21
某参展企业,交易团检查组发现其可能存在涉嫌违规情况,但未掌握证据,多次提醒企业要遵守规定并告知企业负责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趁交易团检查组不在时发放供应商名片,恰巧被大会检查组发现,认定为违规。
备注:根据大会的通知,可判断为关联企业的情形:二者属于同一法人代表;二者法人代表为夫妻;二者存在全资控股、绝对控股(50%以上)或相对控股(股权占比最大)的母子公司关系;二者属于同一母公司(或自然人)控股下的兄弟公司,且其母公司(或自然人)均对二者相对控股(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