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费用标准及收取
广交会的费用分为展位费、人员费。
(一) 费用标准
1、 展位费
本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收费标准与上届保持不变,具体各展区标准展位收费标准可登录河北交易团网站/会员登录查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本届继续对全国贫困地区(详见附件2,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的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只收取展位配置费。
2、人员费
第125届我省交易团业务代表人员费每人每期为2500元,其中第一期入住时间为4月13日至20日18:00;第二期入住时间为4月21日至28日18:00;第三期入住时间为4月29日至5月6日18:00。
各单位展位费、业务人员代表费金额详可登录交易团网站查询。
3、筹展人员费
每人每期2000元,指广交会特装企业筹布展人员的费用。
(二)交费办法
展位费余款、人员费请各单位务必在3月20日前从参展企业账户一次性汇至下述账户,并在交易团网站上填报<<汇款回执>>。
户 名:河北省(深圳)商务展览服务中心
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平安支行
账 号:876210100100009618
行 号:313121008164
联系人:刘凤朝 0755-25119029,张明怡 0311-87801783
注:收款户名中所含括号,须在输入法为“中文半角”状态下录入。
各单位须确保上述各项费用在3月20日前汇至指定账户,并在交易团网站上填报<<汇款回执>>。3月20日费用仍未到帐的企业,交易团将收回已分配的展位,取消下届该企业的广交会申请资格;4月10日前书面提出不参展的,退还已交的人员费,全额展位费不予退还。距每期报到日早于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展的人员,退还全额人员费;距每期报到日前2日内(不含报到日)书面提出不参展的人员,退还50%的人员费;每期报到日后(含报到日)提出不参展的人员,全额人员费不予退还。根据大会规定,晚汇到帐的费用及未在交易团网站上填报<<汇款回执>>的企业要收取滞纳金,收费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三执行。
为配合大会打击倒卖展位的行动,要求费用汇出的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的单位一致,否则视为该单位的展位已被违规转让。
四、展样品的发运、仓储、提取
1、参展企业发往交易会的展样品,由参展企业自行发寄。
2、通过铁路、空运和邮局发往广交会的展品,如需广交会代收,唛头须写明:“广交会展品(第一、第二或第三期)”。
①发往A、B区的展品,收件地址请详细写明: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2号广交会展馆A区5号馆负一层展样品仓收,代转河北省交易团,××展厅,展位号××,×××公司代表,邮编:510335。
A、B区展样品业务咨询电话:020-89139660,传真:020-89139760,发货后请将提货凭证传真给展样品仓。
②发往C区的展品,收件地址请详细写明:
广州市新港东路980号广交会展馆C区14号馆负一层展样品仓收,代转河北省交易团,××展厅,展位号××,×××公司代表,邮编:510335。
C 区展样品业务查询电话:020-89139661,传真:020-89139761,发货后请将提货凭证传真给C区展样品仓。
3、请勿以个人姓名为收件人。发货方请详细写明×××市×××路××号、×××公司和发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发货后请按展品到达所在展区展样品仓的具体地址,将提货凭证传真给客户服务中心展会服务部展样品仓,参展商到达广交会后凭提货凭证原件到上述展样品仓提货。
4、参展商委托广交会代收的展品,运输到展馆展样品仓临时仓储,广交会代垫提货、运输、仓储等费用。
5、参展单位进场布展时,A、B、C区的参展商持提货凭证分别到A区5号馆负一层南门展样品仓(含B区)或C区14号馆负一层10号仓办理手续提取展品。提货前要先缴清客户服务中心展会服务部代垫的提货、运输、仓储费用。
6、参展商委托广交会代收的展品,在本届广交会结束后一个月仍未办理提货手续或续存手续的;或参展商在上届闭幕时寄存到本届的展品,在本届广交会结束后一个月仍未办理提货手续或续存手续的,广交会均视为无主货物处理。
7、客户服务中心展会服务部可向参展单位提供展品从展样品仓到展位的搬运服务,收费标准详见《参展手册》附件4.2.2《展品运输、寄存收费标准》。